成都市2018年度淘汰落后产能 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贯彻〈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成经信财〔2017〕89号)要求,结合我市2018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任务,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列入省、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且在成都市工商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
(二)在2018年8月30日前拆除或废毁落后产能主体设备和生产线,并完成债务清算、职工安置,通过县级(含)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鉴定)。
二、支持标准
淘汰落后产能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完成国家、省、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任务,实施后具有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消除安全隐患等方面的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企业淘汰设备评估价值(设备评估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三、申报程序
(一)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申报。
(二)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所申报的项目真实性、项目完成情况等进行严格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五、申报要求
(一)同一企(事)业单位内容相同或相近、已获得省级、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未纳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企业不得申报;2018年8月30日以后完成淘汰的项目不得申报;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中,企(事)业名称必须使用经工商注册的准确名称,即名称与企(事)业公章一致,不能用简称或别称。
(三)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积极指导和组织企业申报,对项目严格把关,尤其对企业的合法性、设备拆除过程监管、设备评估报告有效性等问题,严格程序,确保有据可查,经审核后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于2018年8月30日前将区(市)县申报文件(含项目汇总表)、申报材料一式2份报送市经信委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逾期不予受理。补贴资金纳入2019年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