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领2018年度高层次人才岗位激励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人才办),省直有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办法(试行)》(川组通〔2016〕25号)文件精神,现就发放2018年度(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高层次人才岗位激励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主要包括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全职工作、属于相关管理期内的三类人才: 第一类: (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发达国家相同层次的院士;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主研人员(2014年1月以来所获奖项); (三)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入选者。 第二类: (一)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2014年1月以来所获奖项); (二)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其他入选者; (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五类科技计划重大项目主持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含项目管理期内的原“863”项目首席专家、“973”项目首席科学家) (五)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中相当于本层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三类: (一)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获得者主持人(2014年1月以来所获奖项); (二)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含省“千人计划”和原“百人计划”入选者); (三)建设期内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 (四)管理期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人; (五)管理期内的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以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及其他相当于本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二、发放标准 (一)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三类人才,经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标准发放岗位激励资金: 1.第一类人才为每人每月2000元; 2.第二类人才为每人每月1500元; 3.第三类人才为每人每月1000元。 (二)岗位激励资金按月计算(以实际在岗时间为准),一次性集中发放。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其岗位激励资金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自行发放。 三、发放原则 岗位激励资金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发放。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此次申领范围: (一)两院院士、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其中,已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取津贴的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中,如有更高层次称号的,请单独申报差额部分; (二)已离退休、逝世、自动离职、调往省外单位工作,以及被取消称号的; (三)所依托或入选的计划、工程、项目及奖项、荣誉称号获得者,超出建设周期或管理周期的;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受到开除党籍、行政职务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发放程序 (一)逐级申报。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接本通知后,及时收集、统计符合条件人员,填写《2018年度岗位激励资金申领表》(附件1);如有2017年度符合条件人员漏报,请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2017年度岗位激励资金漏报人员补领申请表》(附件2)。相关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行业归口或隶属关系,按程序向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州)党委组织部(人才办)申报,申报时请提供所获最高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证书(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市(州)所属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按程序报所在市(州)党委组织部(人才办)汇总; 2.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央在川企业、省重点民营企业、省级宣传文化单位及在川金融机构,按程序分别报省国资委、省委统战部、省委宣传部、文化厅、省金融工作局汇总; 3.中央在川和省属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国防军工单位,按程序分别报教育厅、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防科工办汇总; 4.中科院成都分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二重集团公司、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直接报送省人才办; (二)审核确认。省人才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申报人选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反馈给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 (三)发放资金。填报信息经审核通过后,由省人才办将岗位激励资金分头拨付用人单位,委托用人单位代为发放给符合条件的人员。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熟悉掌握文件要求,向高层次人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报尽报。要加强条块衔接,确保有关情况和数据客观、真实、准确。对虚报冒领的,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结合此次高层次人才岗位激励资金申领发放工作,加强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建设。 (三)请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州)党委组织部(人才办)于2018年7月31日前,将汇总后的《2018年度岗位激励资金申领汇总表》(附件3)及《2017年度岗位激励资金漏报人员补领汇总表》(附件4)(含电子文档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文档)报省人才办。 本《通知》及相关表格电子文档,请从四川人才工作网(www.scrcgz.com)下载。申领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省委组织部高端人才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