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号文件之鼓励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政策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5-04-06 17:00:00

2015年4月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之鼓励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经信发〔2015〕7号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4〕55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落实。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15年4月1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

二十五、鼓励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一)申报条件
1.投资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资金来源为国家和省(市)等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成都市发改委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PE/VC股权投资机构;个人投资者不限;所投企业项目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外资投资机构(含港澳台)。
2.投资对象:在我市工商注册并上缴税收的非上市中小微企业,投资企业项目时间达到2年以上,且属于成都工业转型升级发展战略中重点推进发展的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业、轨道交通产业、汽车产业、石化产业、航空航天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予以优先支持。
3.项目备案:自印发通知起,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成都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协会,对投资机构自2013年1月1日以后的投资项目进行登记备案。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支持股权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投资机构营业执照,相关部门颁发的登记备案材料(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所投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5.工商注册登记部门出具的所投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证明材料,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出资验资证明,入股企业公司章程;
6.上年度所投企业纳税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支持标准
      按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最高50万元的补助。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投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申报。
(五)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
联系电话:61885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