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号文件之支持企业租赁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政策
2015年4月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之支持企业租赁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
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经信发〔2015〕7号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4〕55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落实。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15年4月1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
十九、支持企业租赁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
(一)申报条件
对租赁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由园外调迁入园和符合成都工业转型升级发展战略(成都工业“1313”发展战略)重点推进发展产业的企业。其中,标准厂房是指在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范围内,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规范建设,用于出租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工业用厂房(办公、生活等用房不包括在内),且不能转租。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租赁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3.企业租赁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4.企业租赁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的平面图、面积、使用情况等说明及证明材料;
5.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支持标准
租赁近郊区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按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租赁远郊县市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按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单户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三年。
(四)申报时间
每年6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工业园区处
联系电话:6188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