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号文件之鼓励企业拓展销售渠道政策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5-04-03 15:43:00

2015年4月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之鼓励企业拓展销售渠道 

 

  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经信发〔2015〕7号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4〕55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落实。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15年4月1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

十二、鼓励企业拓展销售渠道
(一)申报条件
      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上缴税金年增幅达到10%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销售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近两年上缴税金证明材料;
4.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清单(按银行到款时间顺序统计销售产品名称、购买企业名称、数量、金额等)。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支持标准
      按年度网络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五)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对外经济合作处
联系电话:61885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