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号文件之鼓励淘汰落后产能政策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5-04-01 14:53:00

   2015年4月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之鼓励淘汰落后产能


  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经信发〔2015〕7号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4〕55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落实。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15年4月1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

四、鼓励淘汰落后产能
(一)淘汰落后产能
1.申报条件
     列入省、市政府批准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经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验收(鉴定)已拆除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验收意见表》;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设备清单;
(5)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拆除前、中、后期照片(复印件);
(6)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拆除合同或废品处理合同(复印件);
(7)企业停产以及主体设备拆除申请;
(8)企业落后产能主体设备拆除和处置过程中,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证明;
(9)企业落后产能设备和生产线评估报告。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企业淘汰设备评估价值(设备评估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的20%或按产能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6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联系电话:61881600
(二)大力推行清洁生产
1.申报条件
     新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完成了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且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清洁生产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文件(复印件);
(3)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
(6)通过审核并完成了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购买清洁生产相关技术和设备等有效凭证或采购合同(复印件);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完成了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后的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1)对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2)对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且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6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节能环保产业处
联系电话:61886237
(三)鼓励实施循环经济试点
1.申报条件
     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其资源产出率、产值能耗、物耗、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标中1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循环经济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购买实施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相关技术和设备的合同或有效凭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第三方机构(具有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资质)出具的对企业单位产值能耗、物耗、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认定材料。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6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节能环保产业处
联系电话:61886237